| 百色信息港 | 本市制定严谨的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手续本市制定严谨的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手续
www.bsxxg.com 2005-3-1 10:00:29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最近,市民中有一种说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变了,职工离、退休时只能拿到个人工资中缴交的那一块,单位补贴的一块被国家扣下。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这是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为非法从套取公积金中牟利而故意放出的谣言,本市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单位补贴的一块还是职工工资中扣除的那一块,在职工退休时都将全额返还职工,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没有任何变化。 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为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提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就明确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在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又规定:职工离休、退休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全部余额。 目前,本市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公司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有意对外散布谣言,宣称可以为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办理兑现公积金的业务。其具体手法是,通过与职工签定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买卖协议,到有关银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公积金提出后,以现金方式给委托他们的职工,并按所提金额的一定比例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 这一违法行为,使公积金储户大受损失。一是职工在提取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后,将会影响公积金个人享受购房贷款的优惠政策。二是职工委托不法单位办理套取公积金,还要向其交纳所谓的手续费,这都是职工不必要的损失。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方面负责人说,这是一种性质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该行为的单位和职工都将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单位“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职工“违反条件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近日有关部门制定了更为科学、严谨的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手续。另外,为了方便一部分有特殊情况的职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现金方式提取公积金。 新规定指出,凡属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职工应提供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加盖登记备案章的住房预(配)售合同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的,除应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原件以外,还应提供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契税完税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等三项材料(原件)中的任意一项。 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应提供《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上海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未加盖现金收讫章)原件。如房款已付,则应提供加盖现金收讫章的《交款凭证》原件,或《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凡属购买各类存量住房的,职工除应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外,还应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另外,新规定还指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在房款尚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原则上采用转帐方式提取;如房款已全部付清或因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均为个人而无法采用转帐付款的,可以以现金方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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