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收到南宁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6年4月1日起,按使用面积计算,由现行平均租金1.90元/平方米调整为2.38元/平方米。
五大理由 部门陈述调价原因
据了解,南宁市现有公房租户1万多户,平均0.48元/平方米的租金上调很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给租户带来一定影响。那么,为何又在此时决定上调租金呢?对此,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给记者亮出租金上调的5大理由:一、从公房租金构成来看,南宁市现行公房租金标准过低,达不到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三项因素的标准租金水平,与国务院、建设部等部门提出的公房租金改革目标存在较大差距。而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犤2000年犦945号文明确要求“各地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二、从公房经营管理角度看,现行的低租金标准不足以达到“以租养房”要求,导致历年来我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经费十分紧张,房屋维修经费严重不足。
三、从公房租金标准看,按照国家房改租金改革要求,公房居民的住房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应达到15%,则南宁市提租后的公房月租应达到6.52元/平方米。可见,目前南宁市的公房提租空间仍然较大。
四、从房改目标来看,在现行租金水平条件下,南宁市公有住房的租售比价不合理,不利于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房改目标的实现。南宁市适当提高现行公房租金,保持合理的租售比价,可以达到“以租促售”的房改目标。
五、从居民的消费结构来看,南宁市公房承租户住房消费还不合理,房租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偏低。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居民生活水平总体比小康稍好,但住房支出比例仅为7.73%,与国际合理的比例相比差距较大。
四大变化 新旧租金表格对比
一、住房结构不同标准不同《通知》按照南宁市公有住房的几种不同结构分别制定了新的租金标准,记者找来现行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作成对比表格(见表一),让市民一目了然。
二、新旧不一标准不同表一的公有住房新标准是以2001年以前竣工的房屋为基准制定,2001年以后竣工的新房的租金标准,《通知》另外给出(见表二)。
三、是否装修价格不同据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士介绍,公有住房租金新标准针对的是没有装修过的公有住房,经过装修的公有住房按照其房子的装修项目,租金会在新标准的基础上有微小的增加。住房经双飞粉批档,月增租金0.03元/平方米;住房是水磨石地面,月增租金0.05元/平方米;住房贴有瓷砖(马赛克)或者是花阶砖地面,月增租金0.06元/平方米;住房装有铝合金门窗(双门),月增租金0.10元/樘。
四、不同地段价格有增有减据了解,南宁市现有的土地按照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划分,可分为5级。新的房租标准是按照望州路、燕子岭、五一路等三级地段为基准制定,如人民东路、新民路、官塘、民主路、朝阳路、西关路等一级路段上的各类公有住房还得在新标准上增加0.05元/平方米;园湖路、东葛路东段、长湖路、竹排冲等二级地段上的各类公有住房须在新标准上增加0.03元/平方米。
而茅桥、安吉大道等四级地段,以及四级地段边界外的五级地段上的各种结构公有住房,则分别在新标准上降低0.03元/平方米和0.05元/平方米。
三种态度 租户看待租金上调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公有住房租金上调,感受最深的当数南宁市的公房租户。记者来到南宁市解放路,对在此居住的公房租户进行了随机采访,租户的态度大致上分为3种:一些租户在得知公有住房租金将上调后首先表明,自己的负担将加重。租户黄女士说,她和丈夫两个人一个月的总收入在2000元左右,但是母亲年纪大了,不时要上医院,女儿正在读幼儿园,他们除了日常开支外,还得有一定的储蓄作为女儿的教育基金或备不时之需,若按她家现有的面积来算,一个月将多出20多元的房租开支,给她增加了一定的负担。租户林女士也表示,公有住房的租户经济条件大都比较困难,还有不少租户没有工作,一个月将增加二三十元房租,有些租户会感到吃力。
但是,她们也表示支持和理解这一政策的出台。黄女士说,政府要对公有住房的租金进行上调,肯定经过了详细的调查,会将大部分租户的承受能力考虑在内。因此,她也会支持相关部门执行新标准。林女士则表示,虽然房租有所增加,但是还在她能承受的范围之内。
但一些困难户则担心自己负担不了这些增加的租金。租户李阿婆对记者说,她已经80来岁,儿子没有工作,一个月的收入就300来元,按新标准,她每月的房租将增加到130多元,她怕自己承受不起。
她隔壁的租户谭阿婆也担心,她和老伴都七八十岁了,两人都没有退休金,一个女儿又患了痴呆症,租金上调对她来说可真不是什么好消息。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给他们吃下“定心丸”: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稳定,对《南宁市直管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五类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对象,如离退休职工、市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包括低保户、孤老、孤儿、孤残等)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困难户等,租金暂不调整,减免标准也不得降低。(唐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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